连云港市市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9 13:3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申请数量稳步增长,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贯彻落实《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设立连云港市市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申请资助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区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向国家或国(境)外申请专利,对部分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

第三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凡本市市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获得国家或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的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在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其第一申请人所注册的通讯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第六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国家或境内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专利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文件印刷费、审查费、专利咨询费、检索费、代理费等。最高资助标准为:提交实审后的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未提交实审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400元。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以上标准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2、专利授权后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省财政已奖励的市级不再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400元。

(二)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省级资助,市级不再资助;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省财政已奖励的市级不再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受理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四)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奖励时提供);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对应专利申请号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申请人姓名);

(六)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七)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八)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需提供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本条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报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办理上一年下半年度的资助申请,每年7、8月办理本年上半年度的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于前款规定时间内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助经费,其中,发明专利专项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相应的专利资助配套资金,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连云港市市级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连财教[2007]47号)和《连云港市市级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连财企[2009]44号、连科[2009]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